纪法铭于心
清廉“医”路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强化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增强全院职工纪律观念、规矩意识、法律底线。天津市海河医院纪委将通过每周纪法科普,将医疗系统易发多发的违纪违法点位进行纪法解读,帮助医务人员学习纪法知识,从而明晰红线和界限,达到守纪守法的效果。让纪法铭于心,清廉“医”路行!
纪法课堂94
学术无捷径,诚信是根基!
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强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治理,对科研失信行为坚持“零容忍”,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环境,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态势。然而,仍有少数科研工作者心存侥幸,触碰学术红线,不仅违背了科研精神,损害了学术公信力,更辜负了医者的使命与担当,最终也受到了严肃处理。下面通过选取5例真实案例,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以案促改,警示全体医务人员:学术之路没有捷径,诚信立身方能行稳致远。
案例一
贾俊青(山西白求恩医院)为通讯作者,商鹏(山西白求恩医院)为第一作者,刘莹为其他作者于2022年3月2日在Canadian Journal of Physiology and Pharmacology期刊发表的论文“Paeonol inhibits inflammatory response and protects chondrocytes by upregulating sirtuin 1”。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数据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同一失信人员多案合并处理,不重复处理,以其中最重处理为准):对通讯作者贾俊青: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5年内取消作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第一作者商鹏: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3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3年内取消作为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其他作者刘莹: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不予处理。
案例二
吴志瑛(南昌三三四医院)为通讯作者,熊凯(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为第一作者于2023年12月21日在Biochemical Genetics期刊发表的论文“Sevoflurane Confers Protection Against the Malignant Phenotypes of Lung Cancer Cells via the microRNA-153-3p/HIF1α/KDM2B Axi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代写、代投论文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吴志瑛: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晋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追回该论文涉及的科研奖励。对第一作者熊凯:科研诚信诫勉谈话;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案例三
四川省某医院李锐为通讯作者、张希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LncRNA MAFG-AS1 enhances radioresistance of glioblastoma cells via miR-642a-5p/Notch1 axi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李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通报;禁止申报和承担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活动资格10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职务职称晋升、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6年;记入医院科研诚信档案。对第一作者张希: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通报;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并追回奖金;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6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6年;记入医院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医院科研缺陷处理(一级缺陷,扣罚绩效3个月)。
案例四
甘肃省某医院刘瑞敏为通讯作者、岳海泉为第一作者,郭一丹、宋娟为其他作者发表的论文“miR-217 Suppresses Osteogenic Differentiation of Human Dental Pulp Stem Cells by Down-Regulating Sirtuin 1”。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代写代投论文、违反科研署名规范、伪造通讯作者联系邮箱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刘瑞敏、第一作者岳海泉: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所在医院内全院通报批评;10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优评先等资格。对其他作者郭一丹: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所在医院内全院通报批评;2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优评先等资格。对其他作者宋娟: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所在医院内全院通报批评;1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优评先等资格。
案例五
山东省临沂市肿瘤医院李为路作为第一作者,杨富存作为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TargetedRegulation of miR-26a on PTEN to Affect Proliferation and Apoptosis of ProstateCancer Cells”,经查,该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如下:对第一作者李为路: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参加2020年度评先树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内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暂停研究生导师申请资格5年,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奖励,撤稿,扣罚绩效工资5000元。对通讯作者杨富存: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2020年度评先树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内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暂停研究生导师申请资格5年,撤销其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副高职称,撤稿,扣罚绩效工资5000元。
条文链接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2.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加强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3.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关于印发《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的通知
4.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
5.《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来源:国家卫健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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