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铭于心
清廉“医”路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强化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增强全院职工纪律观念、规矩意识、法律底线。天津市海河医院纪委将通过每周纪法科普,将医疗系统易发多发的违纪违法点位进行纪法解读,帮助医务人员学习纪法知识,从而明晰红线和界限,达到守纪守法的效果。让纪法铭于心,清廉“医”路行!
纪法课堂82
医疗领域隐蔽“带金销售”警示教育
纪法解读
在医药行业的购销领域,“带金销售”是发生最普遍、影响最广泛的腐败行为。“带金销售”近年来呈现出手段隐蔽化、形式合规化、链条复杂化的特征。有着“定制式”招投标、“回扣式”药品销售、虚构学术任务套利、“虚高式”交易、“规避式”设备投放等多种形式。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还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和医疗行业的形象。现选取3个典型案件,揭示隐蔽利益输送的运作模式与识别要点,旨在警示全院干部职工,必须严守廉洁底线及纪法红线,以案为鉴、防微杜渐,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
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医药公司以“病例收集”“科普创作”为名,通过第三方平台变相向医务人员输送利益案
某医药公司通过“某某联盟APP”,以“病例收集”为名,让医生仅用1分钟随意填写13题患者信息问卷,即可获取300元报酬,公司经平台向医生转账(平台扣除0.66%手续费),此项涉及15家医院55名医生,总金额约7.26万元;同时,通过微信小程序开展虚假科普项目,以每篇科普文章500元、每条科普视频1000元的标准向医生支付费用,实则为利益输送,导致医生制作大量低质量科普内容。
风险提示
1.线上并非“法外之地”。APP转账、平台结算等线上痕迹均可被监管部门追溯,隐蔽操作无法规避法律制裁。2.警惕“低门槛高报酬”陷阱。各类无需真实付出、快速兑现高额报酬的线上任务,大概率是利益输送的伪装,参与此类活动将触碰廉洁红线。3.坚守学术与科普初心。医务人员应拒绝参与虚假科普、虚假病例收集等违规活动,避免因追逐利益损害医疗行业公信力,加重患者负担。
案例二:某企业咨询管理合伙某医药企业以“信息服务”为名,通过微信转账向医生支付处方回扣案
2025年4月,上海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排查发现,上海某企业咨询管理合伙某医药公司于2023年与某医药公司签订《信息服务协议书》,为后者代理的达肝素钠注射液提供上海地区市场推广、开展学术会议活动,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数据、疾病治疗效果反馈等信息收集服务,并承诺提升该药品销量。为促使上海市某医院生殖免疫科医生顾某多开具涉案药品,该企业销售推广总监及股东袁某某承诺给予好处费,并通过个人微信转账方式,于2023年1—12月向顾某支付4笔好处费共计35046元。对应时段内,顾某共开具涉案药品18275支,该企业同期从医药公司获取市场推广和信息服务收入868677元。经查实,该企业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30万元罚款。
风险提示
1.医生需严守处方权底线。处方权是医疗执业权而非谋私利的工具,任何与处方量挂钩的财物收受行为,无论以“信息费”“推广费”等何种名义,均涉嫌违法犯罪,私人转账等隐蔽方式无法规避法律制裁。2.廉洁行医管理责任不可推卸。医院各级党组织要对所辖范围内的医务人员廉洁从业负有监管义务。
案例三:空壳公司虚开发票套取资金,以“推广费”等为名,用药品差价向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行贿案
2024年11月,央视《今日说法》曝光一起涉及全国多个省份、金额高达60亿元的医药腐败系列案件。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不法分子在全国范围内注册4000余家空壳公司,专门为药企虚开“医药推广服务费”类发票,将药品回扣通过虚假推广、调研、拜访等名义“洗白”,形成规模化、链条化的黑色利益输送网络。涉案药品售价严重虚高,部分药品生产成本仅22元,销售价达92.13元,其中差价通过空壳公司套现并以回扣、赞助费、活动经费等名义,向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行贿。该案涉及22家制药企业、多家经销商及部分医院医务人员,严重侵蚀医保基金、推高药价,已有多名关键人员被批捕,相关企业被责令补税,医院开展自查退赃。
风险提示
1.“合规发票”不等于合规行为。即使企业提供形式齐全的会议、调研、拜访类发票,若并无真实学术活动对应,实质仍是商业贿赂。2.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将面临执业处罚乃至刑事责任,所在科室及医院也可能因管理失职被追究相应责任,影响恶劣。
纪法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条文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2.《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二、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违法违规发布各类广告、导流导诊,或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推销和销售医药产品、养生课程、保健食品等牟利。九、未向医疗机构报告,不得以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含存在可推断单位及身份的相关标识及提示内容)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来源:赤峰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纪委、清廉枣医公众号等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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