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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铭于心 清廉“医”路行】纪法课堂81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守牢医保基金安全底线
日期:2026-03-23 08:32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等
 
 

  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强化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增强全院职工纪律观念、规矩意识、法律底线。天津市海河医院纪委将通过每周纪法科普,将医疗系统易发多发的违纪违法点位进行纪法解读,帮助医务人员学习纪法知识,从而明晰红线和界限,达到守纪守法的效果。让纪法铭于心,清廉“医”路行!

  纪法课堂81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守牢医保基金安全底线

  纪法解读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每一分都该用在刀刃上。然而有少数医务人员心存侥幸,用各种隐蔽手段侵占这笔民生保障资金。2026年2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细则》对医保基金使用的全流程监管规则进行细化,首次构建起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惩戒,衔接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的医保基金监管完整体系。医疗机构需从诊疗、用药、收费三大核心环节入手,全面规范服务行为,共同守护好“健康保障线”。

  典型案例

  1.某自治区中医医院欺诈骗保案例

  2025年3月,某市医保局检查发现,该市某中医医院2023年1月至2025年3月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04万元,其中6名医务人员参与伪造CT及DR检查报告单67份,虚假病历50份,欺诈骗保20.3万元;医务人员伪造在本院住院记录欺诈骗保9.03万元。有的医务人员模版式批量伪造图像相同、报告雷同、病历一样的医学文书,有的医务人员一边在本院虚假“挂床”住院、一边从事诊疗活动,有的医务人员因雷同病例问题被暂停医保支付资格,恢复资格后,仍顶风作案,继续参与更为严重的欺诈骗保活动。该案件经行刑衔接已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批捕3人,取保候审3人。当地医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保服务协议,已追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处违约金,并解除该机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对该院耿某、杜某、李某、张某、王某、特某等6名医务人员各记12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3年,对李某梅、刘某等2名医务人员分别记10分,暂停医保支付资格4个月。

  2.某医院康复医学科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例

  2025年5月,某市医保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医院康复医学科开展核查。经查,该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进销存不符等违法违规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7242.73元。该院康复医学科医师、科主任曾某祥未能正确履职,未对科室医保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管理,医保病历、医嘱、收费项目审核等工作存在漏洞,医用耗材管理混乱。康复医学科护士长杜某敏,在医嘱执行与费用核对工作中履职不到位。以上二人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分别负有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医保部门依据服务协议,追回该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7242.73元,处30%违约金11172.82元,并扣减医保年度考核分;对医院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线索移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康复医学科科主任曾某祥记3分,对康复医学科护士长杜某敏记2分。

  3.某医院虚构诊疗服务项目欺诈骗保案例

  2025年6月,某市医保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院存在医生休假未在院,病程记录有查房签名;康复治疗师虚构诊疗服务项目收取费用并进行医保结算;虚记“磁热疗法”治疗项目穴位数量等欺诈骗保问题。该市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责令医院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对虚构诊疗服务项目等行为处骗取金额5倍罚款4386741.80元。对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董某分别记11分、10分,暂停医保支付资格6个月、3个月。案件线索同步移送公安及卫生健康部门。

  纪法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处分规定》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条文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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