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铭于心
清廉“医”路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强化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增强全院职工纪律观念、规矩意识、法律底线。天津市海河医院纪委将通过每周纪法科普,将医疗系统易发多发的违纪违法点位进行纪法解读,帮助医务人员学习纪法知识,从而明晰红线和界限,达到守纪守法的效果。让纪法铭于心,清廉“医”路行!
纪法课堂68
虚假维修该怎么定性?
纪法解读
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看,公立医院中个别医疗设备管理人员利用专业技能话语权和管理漏洞,与院外设备维保公司相互勾结,通过“小修变大修"、以次充好、虚列项目、签订虚假维保合同等方式套取医院资金,其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
医疗器械的采购、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具备专业优势的人员为一己之私甘做“内鬼”,在利益面前铤而走险。须谨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聪明的猎人。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条文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纪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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