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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铭于心 清廉“医”路行】纪法课堂66 如何规范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行为?
日期:2025-11-17 09:16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
 
 

  纪法铭于心

  清廉“医”路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强化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增强全院职工纪律观念、规矩意识、法律底线。天津市海河医院纪委将通过每周纪法科普,将医疗系统易发多发的违纪违法点位进行纪法解读,帮助医务人员学习纪法知识,从而明晰红线和界限,达到守纪守法的效果。让纪法铭于心,清廉“医”路行!

  纪法课堂66

  如何规范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行为?

  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5〕419号)

  文件重点内容

  一是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务人员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是提升全民健康素养的重要举措,要鼓励支持医务人员规范开展线上、线下健康科普,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和知识普及。

  二是医疗机构要压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互联网健康科普账号备案制度。医务人员(含进修培训学习人员)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在各类网络平台开设的互联网账号,应向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医疗机构要建立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要全面加强对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健康科普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强化医务人员遵规守纪意识,确保健康科普形式规范、内容科学准确。要加强对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行为的日常监测,建立账号内容常态化抽检制度。发现负面行为时,应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理,及时纠错或删除相关内容,情节严重的立即责成相关负责人暂停账号运营。涉嫌违法违规情形,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

  1.不得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损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损害卫生健康行业形象的内容。

  2.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违法违规发布各类广告、导流导诊,或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推销和销售医药产品、养生课程、保健食品等牟利。

  3.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或未经患者授权同意,展示可识别个人身份的影像、图片或文字。

  4.不得宣传推广与岗位不匹配、超出本人专业领域的内容。

  5.不得发布未经科学验证、虚假错误内容,不得断章取义曲解专业指南、行业标准等,误导公众对科学知识的理解。

  6.不得夸大病情和疾病治疗效果,不得以“神医”“神药”名义进行宣传,不得通过虚构病例、杜撰故事等手段误导公众,特别是在涉及高风险诊疗技术、尚处于研究阶段的诊疗手段等方面。

  7.不得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发布未经核准真实性、科学性,或未添加显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标识的健康科普内容。

  8.不得发布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违反医德医风的内容,不得在健康科普中出现低俗、“擦边”、哗众取宠、话题炒作等不良内容吸引流量。

  9.未向医疗机构报告,不得以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含存在可推断单位及身份的相关标识及提示内容)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10.不得在离职后沿用原单位和职务信息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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