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铭于心
清廉“医”路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强化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增强全院职工纪律观念、规矩意识、法律底线。天津市海河医院纪委将通过每周纪法科普,将医疗系统易发多发的违纪违法点位进行纪法解读,帮助医务人员学习纪法知识,从而明晰红线和界限,达到守纪守法的效果。让纪法铭于心,清廉“医”路行!
纪法课堂62
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会有什么后果?
纪法解读
执行党的决定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然而,个别党员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人事安排、工作分工、任务分配等决定,甚至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撂挑子、耍性子,严重损害党组织威信,影响党的工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广大党员干部应当尊重和落实组织作出的决定。如果认为对自己的工作分配不适当,可以提出意见,但经过党组织考虑作出的决定,必须服从。
纪法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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